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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
释义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
    (1)工期延误索赔,要考虑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工程量增加很多,法规变化+成本降低;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索赔的常见情形
    (一)承包人测量放线不当
    测量放线工作是工程施工的前提条件,其成果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一般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但是基于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有主要义务,因此承包人也应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此外,通常测量放线的具体工作及保护工作都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量放线出现错误的,通常会导致已完工程的拆除、重建。承包人除了注意测量放线的准确性及充分做好基准点、基准线的维护外,也要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妥善保管,以便厘清责任。测量放线事项造成工程延期、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存在缺陷,承包人在施工放线过程中未能察觉到基准资料的错误,造成返工。
    第二,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无误,承包人因定位放线人员缺少必要的资质或技能不合格、工作失误等原因出现差错,造成工期延误。
    第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妥善维护,造成水准点、水准线偏离,致使工期延误。
    基于造成工程延期及返工的具体情况,承发包双方通常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经济责任,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本身存在缺陷,通常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工期及经济损失。但如果是第二、三种情况的,由于完全是承包人的责任,对于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则全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
    (二)承包人未投法定和约定的相应保险
    实践中承包人需要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或者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等。另外,承包人可能对施工用的机械设备投保,防止出险时的损失。如果作为投保方的承包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或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发包人除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外,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通过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权利救济。实操中通过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可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类似的约定,使发包人得到便捷、有效的补救。
    (三)承包人待遇或拒不执行合理指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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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