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嫌疑人去自首需要带什么东西? |
释义 | 去自首不需要单独准备什么材料,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就成立自首,没有特殊的材料要求。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一、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类型: 1、法定自首情形:①《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②《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上述两种自首情况系《刑法》的明文规定,故我们认为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自首类型。当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对于三类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罪行,也以自首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情况关于自首的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 2、准自首情形:除了《刑法》对自首的两种规定情形外,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该解释以自首认定的情形包括: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⑥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上述6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二条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按照自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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