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期限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 1、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的时期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后者指事实的发生可以确定,但其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2、从期限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终期。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称延缓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丧失效力,因此终期又称解除期限。 3、从期限计算的方法,可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通常分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前者依实际时间计算,后者依国家规定的历法计算。中国按各国通例采用公历;仅在期限不连续计算时,采用自然计算法,即每年为365天,每月为30天,每星期为7天,每天为24小时。以时、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限的,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到期限最后一天的第24时截止,但有业务时间的,到通常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后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当的前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没有相当一天的,以该月最后的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个月为期,则应以2月30日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没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29日为期限的终了。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始期和终期是什么意思 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口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