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能当证人吗 |
释义 | 视情况而定: 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叫证人,是相互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参考;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看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2、司法实务当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的角色是可以发生转换的,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证人也可能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转化为证人。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对其了解的案件相关事实会形成记忆,但要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则需要证人把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达出来,并加以固定。因此,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是对证人作证的必然要求。 不能做证人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在生理上有缺陷,导致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但并不是说身体存在缺陷的人一律不能当证人,例如,盲人不能作为证人去辨别犯罪嫌疑人的容貌,双耳失聪的人不能成为声音辨别方面的证人,但双耳失聪的人可以作为辨别犯罪嫌疑人身份容貌的证人。 第二,精神上有缺陷,导致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如精神病人。 但尚未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在精神正常期间所经历的事实,或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第三,年幼而无法辨别和正确表达的人,如婴幼儿。 但并不是说,所有年幼的人均不能当证人,年幼的人对其能够正确理解且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事实,也可以成为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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