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