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兄弟姐妹是否有互相扶养的法定责任? |
释义 | 兄长、姐姐有义务抚养无父母或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但已满18岁的兄长、姐姐则无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扶养未成年弟妹,而被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也有义务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 法律分析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有未成年弟妹需要抚养,兄长、姐姐有负担能力的,有抚养弟弟、妹妹长大的义务。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兄长、姐姐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兄弟姐妹的亲情关系是否构成法定扶养责任? 兄弟姐妹的亲情关系在法律上并不构成法定扶养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定扶养责任主要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责任。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助和关心是家庭中常见的情感支持,但并非法律义务。然而,尽管没有法定责任,兄弟姐妹之间仍然可以根据家庭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亲情关系的支持和照顾有助于维系家庭的和谐与团结。因此,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虽然不构成法定扶养责任,但在家庭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兄长、姐姐对于父母已故或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然而,一旦兄长、姐姐已年满18周岁且无负担能力,便不再有抚养义务。尽管兄弟姐妹的亲情关系在法律上并非法定扶养责任,但这种互助和关心在家庭中仍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系家庭和谐与团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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