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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暖气报停后每年还需要交钱吗
释义
    取暖费报停后第二年需要交每年应交供热费用的20%。各省市缴纳比例可能不一致,由各省市自己定。以天津为例,暖气报停的第一年需要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称为热能损耗补偿费。第二年如果继续报停,则仍需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以后某年如果恢复使用取暖,则按全额供热费用交纳。
    停止供暖再恢复只要提前申请,申请通过后就可以交暖气费了,想要暂停或恢复供热的居民,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_停和
    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目至少为一个采暖期。其中,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直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目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想要暂停供热,用户需首先自行“清障”。征求意见稿提出,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得物,障碍物也包含装修等,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_处置的,用户应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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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