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 法规 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