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发明专利申请后被驳回的十一种理由: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2)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或是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4)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5)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同一发明主题有两个以上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 (7)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 (8)权利要求书等不到说明书支持; (9)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清楚、不简明; (10)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1)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2)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对以上第 (1)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专利局的决定是否正确。对于第 (2)、 (3)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