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如何应对 |
释义 | 无效专利权转让合同需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根据《专利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不具追溯力,但专利权人造成他人损失应赔偿。若不返还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或部分返还。 法律分析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应当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拓展延伸 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后的法律后续措施 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采取一系列法律后续措施。首先,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书面确认解除事由和日期。其次,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已经发生的权益转移和使用问题,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技术资料等。另外,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或赔偿问题,双方需依法协商确定。此外,解除合同后,申请人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专利申请的战略和保护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如果解除合同引发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总之,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后,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后续措施,有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维护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应当返还相关的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尽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没有追溯力,但对于专利权人恶意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不返还相关费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考虑全部或部分返还。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后,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后续措施,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维护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