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级怎么划分的 |
释义 |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与重伤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其中,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评定伤害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既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二级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 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听觉 (1)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2)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4、丧失视觉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损伤后,一眼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5、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1)脑损伤; (2)颈部损伤; (3)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骨盆部损伤; (6)脊柱和脊髓损伤; (7)其他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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