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业主接管小区实现自治吗
释义
    业主自治的主体是实行自治的全体业主,业主自治的组织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自治的事项是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业主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业主自治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的实质就是保障以上权利主体相关自治权的实现。在业主自治这一制度框架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也就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也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
    业主的自治权是最基础性、最根本性的权利,没有业主的自治权,就不会有业主自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业主所享有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接受服务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权;
    (2)提议权,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
    (3)投票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根据其所购买的物业享有投票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5)监督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监督权;
    (6)知情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他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物业管理自治性规范权,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4)重要事项的决定权,涉及业主利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有关本物业区域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等重大事项;
    (5)监督权,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的实施;
    (6)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召集权,召集业主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权,监督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约定的义务以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4)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16: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