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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事实婚姻成立需满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的,视为事实婚姻;在此日期后符合结婚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的原因包括传统习俗影响、登记不便、登记制度不健全、搭车收费和法制宣传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人们选择事实婚姻状态。
    法律分析
    一、事实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事实婚姻发生的原因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成立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传统习俗的影响、婚姻登记不方便、登记制度不健全、婚姻登记搭车收费以及法制宣传不够等。在实践中,我们应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登记制度,为民众提供便利的登记条件,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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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