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中班主任有权力让学生退学吗 |
释义 | 高中班主任没有权力让学生退学。 高中班主任是不能随便让学生停课或退学的。一个学生如果要到了停课和退学的地步,说明这个学生肯定有很多方面都与一个学生的标准有差距了,甚至严重违反了校规。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需要办的手续如下: 1、家长写申请,带学生本人、户口、身份证一同面见班主任; 2、年级部主任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3、政教处主任审核所有材料,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4、然后校长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给予签字批准; 5、财务处见校长批准的循环单后,为准备离校学生核算应退费用,报校长批准后给予清退。 综上所述,遇到这种情况,班主任首先要向学校汇报有关情况,学校有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作出停课或退学的决定,严重时学校可以做出开除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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