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 (四)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 (五)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七)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八)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 (九)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人民法院应当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查处 (十)重视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联系制度 (十一)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 (十二)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 (十三)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