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质询控方证人时,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可信度等因素。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疑点,辩方可以提出质疑并请求排除或鉴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歪曲、编造案件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辩护人有权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均有权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或者其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或者辩论,对方当事人应当回答或者说明。” 总之,在质询控方证人时,应该全面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并综合判断证据的价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