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的确定 |
释义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对于发生死亡事故,应召集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调查,但涉及保密、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如当事人未到场,应进行记录。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拓展延伸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节点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节点是指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了明确责任归属,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范围或时间点。这一时间节点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节点可能包括事故发生时间、报案时间、调查取证时间、专家评估时间等。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地区规定,时间节点的确定可能会有所差异。确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节点有助于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解决。 结语 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保认定时间节点的合理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如需检验、鉴定,应在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制作。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制作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保护证人隐私和涉密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未到场,应予记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节点有助于保障公正处理和及时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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