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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发票税率是多少
释义
    个人去税局代开劳务费发票个人的劳务费税率是3%,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如果在4000元以上的,需要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劳务费税率具体的使用如下: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直接抵扣800元的费用。
    每次劳务费收入超过4000元的以后,收入额的20%,再乘以20%的个人劳务费税率。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20%。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2万元以上,但是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30%,速算扣除数为两千元。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纳税人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分一项劳动支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来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5、从适用税率角度来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例如:某著名学者,在本校开专题讲座,由本校付给他的讲课费,就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税。如果外校聘请他去开专题讲座,付给他一笔讲课费,就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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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