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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如何处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释义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主要规定有:
    当事人离婚时,对公民使用、承租问题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节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有法院判决。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均可承租的情况。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具体原则是: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分别租住;或者双方将这套公房调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这套公房由一方单独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无承租权一方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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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