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和重大疾病险,如何理赔 |
释义 | 重疾险的赔付 重疾险的理赔其实很简单,一般来说只有两种情况:赔或者不赔。这些都取决于被保险人所得的病是否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内。 如果疾病属于规定范围并符合条款规定,那么久能全额获得保险理赔金。如果不属于,那么就不能获得赔偿。 近几年,在市场上新推出的一些重疾险产品中,保险公司设置了“二次赔付”和“轻症赔付”机制,突破了传统的重疾险只赔一次的理赔方式,也就是在原先的赔或者不赔之间,增加了一个可以赔一点,但不能完全赔的理赔层次。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有极大益处的。 (一)轻症赔付 相比重大疾病,轻症大病更为常见和多发,且常常处于重疾的潜伏阶段。如:初期的乳腺癌、轻微脑中风等疾病。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通过早发现、早治疗,这些大病在较早阶段即可采取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但市场上传统的重疾险往往并不将轻症疾病算在保障范围内。 而现在不少保险公司顺应市场需求,纷纷在自己的重疾险产品中添加了轻症赔付的条款。基本上,现在多数保险公司制定的轻症赔付比例都在重疾赔付金额的10%-20%左右。 例如,**人寿的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就包含轻症赔付的责任,以A先生为例,投保了30万的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若A先生不行罹患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那么他可以从保险合同获得6万元的轻症理赔保险金,并且豁免后期保费。几年后,若A先生不幸再次患病(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那么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重疾理赔保险金。 由于轻症赔付的范围和定义是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的,所以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差异可能比较大。如果有意为自己或家人投保重疾险,一定要了解清楚再购买。 (二)二次赔付、三次赔付 笼统地说,二次赔付(三次赔付)就是在被保险人因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可以再次获得相关理赔金。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与首次罹患的重大疾病在医学上不属于一个种类,并在约定的年限内,第一次重大疾病完全康复后,再患另一种保险合同约定内的疾病才能进行理赔。如:罹患癌症治疗后5年内罹患心脏病。 例如,H先生投保了**嘴国泰人寿的美泰人寿总打疾病保险,保额30万。该产品保障70种重大疾病保险,30种轻症保障,而且重大疾病最多可以赔付三次。假设H先生在投保后不幸罹患了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那么他可以获得30万元的重疾理赔保险金。若一年后H先生又被检查出罹患另一种重大疾病(和第一次重大疾病属于不同类别),则他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二次重疾理赔保险金30万。 当然,对于可多次理赔的疾病分类、分组,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能拿到多少比例的保险理赔金等,这些比较关键的理赔细节,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是有所不同的,投保前需要咨询询问和查看清楚。 一、购买多分重疾险能多次赔付 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一般的保险科分为:补偿型保险、给付型保险 补偿型保险是指保险人所给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如社保中的医保。 与此相对,给付型保险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而是在符合理赔条件情况下以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大多数人身险都属于给付型保险。这是因为人身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而不能以价格来衡量,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也难以用货币数量来计算和完全弥补。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重疾险一般都是属于给付型保险。 因此,即使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分重疾险,只要符合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就可以同时获得理赔。如:被保险人在两家寿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保额均为10万元的重疾险。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限内出险,并符合理赔条件,就最多可以领取两家保险公司共计20万的保障给付金。这不需要医院的医疗费用收据做理赔凭证。这也就不涉及重复投保、外获利的问题。 各类寿险、年金险、意外险等也同样是考虑到人的生命无价,这些险种投保人都可以在各家公司投保,保险额度的限制主要是由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财务状况、已投保金额等自行规定。在出险后期的理赔过程中,也没有各家保险公司互相限制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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