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死了儿媳有赡养义务么 |
释义 |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 因此,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死亡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因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持。 一、公婆是否有权赶儿媳出门 如果儿媳住的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公婆,则公婆有权赶儿媳出门。因为公婆对于自己的房子有处分权,可以决定是否让儿媳住; 如果儿媳住的房子不属于公婆,而是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儿子、儿媳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则公婆没有权利赶儿媳出门。 如果公婆是出于让儿子儿媳离婚的目的赶儿媳的,则公婆更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二、儿子和女儿健在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儿子或女儿健在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其原因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关系,这是基于血亲关系依法而存在的,而儿媳、女婿与儿子、女儿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存续之中,夫妻在经济上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赡养双亲是夫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在对外经济关系上,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应由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双方有特别财产约定,且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在对外亲属关系上,夫妻对父母、子女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也是连带负担的,这是基于夫妻关系的成立而不可推卸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三、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子女才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或女婿只有帮助配偶赡养的义务。所以在儿子去世后或者儿子儿媳离婚后,公婆不能向儿媳索要赡养费。但是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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