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而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最后,对于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