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就当事人和第三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证明力的存在和大小进行解释和质证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是指一方及其代理人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解释、评估、质疑、辩驳、对质、辩论等活动及其过程,以其他方式表明证据的有效性。狭义上,仅指上述活动在证据交换程序或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类型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证书;(3)物证;(4)视听材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评估意见;(8)检查记录。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