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聘请鉴定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不仅如此,在鉴定人鉴定时,还需要公安机关在各个方面的配合。 鉴定人鉴定时需要公安机关在以下4个方面的配合: 1、 必要的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2、 送交原始材料; 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3、 介绍情况; 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4、 明确问题。 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在侦查活动当中针对一些专门性的问题,需要聘请或指定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是侦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聘请专业的鉴定人参与鉴定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移交检材、介绍情况等等都是应该的配合。但是,在这些配合当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环节,那就是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当然从鉴定人的操守来说,对于暗示或者强迫做出某种特定的鉴定结论也有权拒绝!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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