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备案审查属于宪法监督吗为什么 |
释义 | 备案审查不属于宪法监督,原因如下: 1、备案审查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而非直接针对宪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 2、宪法监督主要由宪法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进行,以确保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3、宪法监督是指对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 4、宪法监督旨在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备案审查是指对某些特定事项进行审查、登记、备案,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备案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监督特定领域的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例如,某些行业或组织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以便履行法定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综上所述,宪法监督主要是指对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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