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公司的类型 ,按照法律规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办理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