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债权可作为遗产由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 故而,在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