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权在合同签订生效就设立了,登记是对抗要件。 一、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是什么意思 该条规定表明,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胛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 二、动产抵押登记书主要有什么内容 1、名称(姓名)住所地 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3、代理人名称(姓名) 4、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6、代理人名称(姓名) 7、被担保债权概况 8、种类数额 9、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 10、债务的期限 11、备注 12、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13、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 14、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盖章 16、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