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四、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