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批文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一、征地批文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收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是什么?如何查征地批文 二、如何查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也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要查看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看,也可以到承办土地征收的机关查看。 到国土部门去是使用你的知情权,批准文件是不涉密的,他们在适当时候还要进行公告。当然你去查看的时候方式是要讲究点,不能用质问的方式,质问的话,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一,有些可能接受不了,配合就不是很好,你可以采用咨询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都可以得到查看的。 三、征地批文有效期是几年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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