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报销和医保卡余额无关。 医保报销和医保卡余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医保报销是指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占总费用的10%,而医保承担的部分占总费用的90%。具体来说,当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将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获得医保报销。 而医保卡余额则是指参保人员在自己的医保卡内存储的钱款余额,可以用于在医疗机构结算时支付部分费用。医保卡余额不同于医保报销,不同之处在于医保卡余额是参保人员自己的钱款,可以用于支付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部分,而医保报销则是由医保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只能用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因此,医保报销和医保卡余额是不同的概念,没有直接关联。 医保报销条件如下: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报销的方法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带医保卡和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的结算窗口直接进行结算并记账; 2、如果是异地进行医疗治疗的,在入院三天内致电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回当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