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别于普通文字作品,游戏软件如何获得著作权 |
释义 | 软件著作权全称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某款软件或多款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其软件产品享有各项著作权专有权利,就其权利性质而言,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1、原创软件的注册是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登记,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新软件; 3、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应当在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出租、修改、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即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 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存在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两种。原始主体是开发者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后,自然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 一、原始主体: 根据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开发情形不同,原始主体不同: 1、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开发软件的合作者。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3、受托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项目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职务软件的主体是相关法人或组织。 二、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继受主体是以他人既存软件著作权为基础,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且只能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而不能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 1、软件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即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2、通过继承、赠与、遗嘱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 3、有时候,国家出于某些特定需要,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国家项目软件)、购买(转让协议)、接受赠与等方式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不含人身权)。 4、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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