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如果是因幼儿园失职造成损害,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幼儿园以外其他人造成损害,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2,赔偿的范围包括:(1)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7)精神损害抚慰金。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赔偿费用范围、标准依该解释第十八至二十六条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