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员工所在单位和员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员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员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持员工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会保险局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2、再将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到目前参保的社会保险局,同时填写一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3、单位经办人员或员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4、单位经办人员或员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员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员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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