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母对继子一般是有抚养义务的,但若继母对继子不存在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章。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章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