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无能力抚养孩子,是否可以将其送养他人? |
释义 | 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可作为送养人。送养需满足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并通过相关证明。收养需双方共同办理手续,订立书面协议并可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需满足实质和形式要件,但在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有条件承认。条件包括:发生在1991年前、符合收养人资格限制条件、长期以父母子女名义生活并得到认可或证明。 法律分析 父母无力抚养,能否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完收养手续后,可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未办理收养手续可以进行收养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二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在现实中,欠缺形式要件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大量存在。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1年《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其次,必须符合《民法典》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条件;最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生活多年,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时可以将其交由他人收养。收养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通过登记手续确立收养关系。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存在着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关系。为了避免社会矛盾,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收养关系是有条件予以承认的。具体条件包括:收养发生在1991年《民法典》颁布之前、符合收养人资格条件,并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生活多年,得到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的认可或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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