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什么情况下可赔偿 |
释义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的如下情形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 (一)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一、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误区 (一)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 (二)合法精神损害赔偿未能主张。许多当事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像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认为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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