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职权注销登记的条件 |
释义 | 1、依据征收决定在申请人不予申请的情形下,进行依职权注销登记。此种情形下应明 角当事人提请申请注销的期限,可通过公告的形式明确;超过此期限的,登记机构可依据政府主效征收决定进行依职权注销登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物权灭失的,如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不动产灭失的,此种 我失为不可抗力所致,目如果大多数不动产权利主体在灾害中遇难,由其主动提出注销登记有些困难。登记机构可以通过实地查看,针对所涉灭失不动产进行依职权注销登记,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抵押权的权利主体知悉不动产灭失情形,并及时寻求代位救济。 3、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反馈已起诉信息的异议登记。因异议登记不似预告登记那般具有目却物权变动之效力,其仅为一种临时性救济手段,是异议人对登记簿记载存在异议时,登记机构进行的一种记载行为。故而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时,登记机构便应向其释明在十五日内起诉,并将已起诉相关证据反馈给登记机构,据此可保持异议登记之效力。而倘若当事人在十五日后一直未反馈此信息,则应视为其未起诉,可由登记机构据以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以保持登记簿之稳定,保障物的流通性。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什么意思? (1)法人解散。包括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2)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人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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