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违反下述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 印花税 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