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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释义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二)同一借款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在同一借款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各保证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保证份额责任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各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出借人既可以要求所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提供保证责任的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出借人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一)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二)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三)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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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