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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的连带担保责任是什么
释义
    民间借贷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无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此外,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什么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二、借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担保人要为其担保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如下: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结语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借款期满后,无论借款人能否归还借款,出借人都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保证人需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以及保证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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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7: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