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份起诉意见书,通常来讲应当包含首部、正文、尾部、附项四个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调查过程中立案、留置、通缉等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被调查人归案的情况。 正文,主要包括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尾部,主要写明拟移送的检察机关的名称、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监委会主任和监察委员会印章。 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被调查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 那么民事起诉状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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