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既往病史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理赔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确诊疾病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疾病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等。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为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的风险,如果既往病史不在拒赔条款中,保险公司拒赔则存在违约风险。另外,如果既往病史与已确诊的疾病无关,保险公司无法以此为拒赔理由。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比较复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确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等保险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人未尽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享受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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