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3、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相比较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而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原告起诉的时候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减半、法定最长的审理期限减半。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撤诉等的情形,诉讼费也会减半收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回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