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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转让出资后应变更股东名册
释义
    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姓名、名称和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表明股东地位,确定公司与股东关系,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凭证。所以,如果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否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出资额等会发生变化,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确立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将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股东名册内容,由公司将转让出资的情况和内容在股东名册上反映出来。
    股东转让出资后,需要在股东名册中作出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新股东也就是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如果受让人是本公司股东,则只就受让人的出资进行调整就可以了。至于转让出资的股东,如果是转让全部出资,则将其在股东名册除名;如果是转让部分出资,只调整其出资额就可以了。
    一、股权的内部登记的效力
    作为法律拟制体存在的主体,公司的重要事项往往需要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践中采取的方式即簿记的登记及公告等。其实,公司的股权的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进行登记,则是商业实践的大浪淘沙保留下来的基本登记形式和主要登记形式。实践中,股东名册的登记区别于工商登记,是内部登记,后者是外部登记。
    股权的变动只有详细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效地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依据。
    它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两个特征。前者表现在股东名册是属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强调公司的一种自治管理,它包括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后者表现在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性和其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定性。
    1、基于股东名册的上述特性,对股权转让而言,它有以下推定效力: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作为股权归属的表面证据。只要在股东名册上已有记载,则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的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
    2、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名册外的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形,如未将受让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受让人。
    3、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东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对于变更记载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相关各方应否协助配合,公司法则语焉不详。我认为,从民法典的一般规则来看,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股权转让方进行变更记载是符合合同履行的要求的,但具体操作规则有待细化。
    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几天
    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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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3: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