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
释义 |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土地确权也在悄无声息的开展着,由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人一般都是文化相对于较低的,故而在这一方面更是要多加了解。一、农村五种无效的土地流转合同有哪些1、违背了承包商的意愿而强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走法院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2、未经村民同意而私下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法律效应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3、不是同一个经济集体的承包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同样也是无效的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4、越权承包农村土地假如村集体未经村民同意,擅自把村民的私人土地承包出去的合同也是无效的。5、超过相关规定承包年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肯定会写明承包的年限,但是目前的土地地承包年限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不能超过这个年限,比如耕地承包年限是30年,草地是30到50年等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3、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4、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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