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不涉及具体罪名,它规定了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相关知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分为五编,290条。 第一编总则 规定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刑事案件的管辖;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律师辩护制度、代理制度;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送达法律文书制度、期间制度等。 总则部分修改的亮点是: 1、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财产权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2、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开始,律师就可以参与辩护。 3.律师有权利请求办案人员回避。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办案机关批准。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监听、监视。 6.严格限制政府秘密抓人。 7.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 这一篇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机关有权力对犯罪行为立案和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制度,搜查制度,扣押制度,鉴定制度。通缉制度。侦查期限制度,以及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的财产如何处理。 这一篇的修改亮点点是: 1.明确了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必须在法定的地点进行; 2.规定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制度; 3.对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严格予以限制; 4.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要在控辩双方辩论后由法官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法律规范; 6.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检察院起诉,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及时通知律师; 8.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起诉发表意见。 9.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编审判程序 这一编的内容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这一编的修改亮点是: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进一步作出规定。规定了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处罚。 3.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4.律师可以申请法庭通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反驳控方出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意见。 5.严格规定了法院的办案期限。 6.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应条件; 7.扩大了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 8.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予以限制; 9.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10.明确对申诉案件发动再审的条件。 第四编执行程序 这一篇的内容包括:死刑的执行程序、死缓的执行程序、无期徒刑的程序、有期徒刑的程序、拘役执行程序、管制执行程序、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程序,罚金执行程序。 这一篇的修正亮点是: 1.明确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限制。 2.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新增加第五编特别程序 这一编包括: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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