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狱制度?
释义
    按照依法治国和当代文明社会法治的基本原理,监狱执法行为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但是,在国家司法体制上,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委员会或非监禁执行局,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仍然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行使的是“建议权”。即“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一做法,在监狱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通俗的提法叫做“搞减刑(假释)材料”或“做材料”。
    从另一方面,受制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受制于监狱法的不完备,推行监督制度、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十分艰难,可以说是举步维艰。从体制上,目前一些监狱介绍的先进经验虽然在具体细节和发展方向上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推行这一制度的主体是监狱,自己推行某种做法监督自己,不能不是先天不足,人民法院与监狱客观上的“公检法是一家”。监狱上报减刑、假释案件时,法院与监狱实质上的变相“行政审批关系”,带有体制上的根本缺陷。提高监狱执法透明度是相对于暗箱操作,但是,监狱法没有规定监狱的执法行为必须公开,没有规定狱务公开的任何具体形式或程序,没有规定减刑、假释会议的监督制度的内容、组织及程序,没有规定监督人员的权利、义务及保障程序。
    法律依据: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3: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