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要求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办学许可证是教育局颁发的许可办学的证件,营业执照是工商局申请的允许营业的证件,从事教育办学的营业机构,应当先去的办学许可证,然后再申请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