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境经济犯罪的控制策略有哪些 |
释义 |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而任务的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面对跨境经济犯罪的严峻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决贯彻落实打击跨境犯罪的国际条约和宣言 联合国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国际合作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是国际合作的最高形式。 世界各国在打击有组织经济犯罪时,可以借鉴《公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方面的规定,以提高打击有组织经济犯罪的效率。《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对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另外《公约》中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如“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也必然为侦查有组织经济犯罪提供有效手段。 这些规定,是国际社会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当然《公约》还需要各个缔约国认真履行和遵守,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世界各国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这些努力在惩治和防范经济犯罪上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司法合作方面还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要求各国在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执法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维护各成员国和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经济稳定。 第一,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建立各国执法机构相互间的高层会晤机制,交换经济犯罪信息和最新动态,互相协查办案,交流办案经验加强制法合作并形成制度;广泛开展各国执法机构间跨境经济犯罪的联合侦查和国际协查,开展国际区域警务合作。 第二,各成员国政府应规范金融机构管理,废除或修改阻碍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取证的银行保密法,建立金融情报系统,实现签约国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比如,目前,中国已实现储蓄实名制,并将逐步完善对大额资金跟踪调查及管理等制度。 第三,通过签订条约和完善立法,将缉捕犯罪嫌疑人作为合作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重要内容。各国执法机构除了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及执法合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引渡、遣返行动外,应当建立交换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单制度,以便及时查找逃犯的行踪,为引渡、遣返工作打下基础。如我国2000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引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在法律适用上坚持打防两种手段相结合 经济犯罪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单纯地为了控制经济犯罪本身。刑法只是社会调控的最后手段,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它不应该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喧宾夺主。应当看到,对经济领域中不法行为的调整,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包括法律、经济、行政、行业、伦理、习惯等等。这就说明,能够起到遏制经济犯罪的,不仅仅是刑罚。相反,从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各国刑法发展的情形来看,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议各缔结国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量刑。个人认为这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现实问题。经济犯罪尽管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损害国家的声誉,但如不放弃死刑按照国际引渡原则对经济犯罪行为人则无法引渡,经济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目前一方面应将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死刑规定取消,另一方面加大财产的没收处罚的力度。 (四)建立合理的社会防控体系 社会预防,是犯罪预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旨在使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和运行,减少或消除社会弊端与漏洞,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控制犯罪发生的社会规划、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以及通过特定的机构、群体或组织进行的社会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的控制活动。 跨境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组织结构严密、犯罪环节复杂、涉及社会领域众多的犯罪形式,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社会防控体系将是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斗争方式。一些国家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在社会预防措施体系中,除了那些直接用以控制社会局面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之外,大多数措施都不像刑罚及其他强制措施那样为对付犯罪与反社会行为而专门设定,但是这些措施在减少和控制犯罪方面的客观作用比那些专门性措施更为巨大。在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并不只是公检法三个部门的事情,只有保证社会肌体的各个器官处于良性运作状态,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只有“天网恢恢”,才能“疏而不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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